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玉,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陈*仪、周洪娉,均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涂x钧,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陈*璋、黄*穗,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x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3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本案第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荔湾区或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荔湾区或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以本案第一审被告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本案第一审被告涂x钧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税费,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谢国雄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