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铭,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明,男,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丽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盛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李x芬,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黄x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询,未有上诉人缴交上诉费的记录,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通知书》,邮件于2014年3月20日本人签收。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绍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淑芬
审判员 沙向红
审判员 谢国雄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