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
原告:王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住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周颖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