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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李某、李某清、徐某通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考虑被告人曾某的身体情况和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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