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学法哦!
今天下午去家顾问单位例访,客气话说过后开始工作啦,有几个小纠纷先看资料简单分析,又对一些实践中的签约技巧、注意事项进行了沟通,然后对方拿出一套资料,表情有些不自然的说起来了:
“杨律师,这个案子您看一下,我去法院立案法院不给我立,说这个约定管辖无效。我说这合同是我们律师修改的,法官拿出一本书给我看,还问我你们的律师懂不懂法?”
这个案子很简单,就是一个供货、质量无异议有确认,欠款不给的案子,类似这样的简单的小案子,有的顾问单位一般会在事先咨询律师后自己操作。合同确实是我审的,管辖是约定的,约定的方式是“甲方起诉在甲方所在地法院,乙方起诉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问题就卡在这儿了,立案法官认为这个属于约定管辖不明,所以不予立案。
其实这种约定方式我并不喜欢,想做成合同签订地或供方所在地,但是实践中买方不接受,所以最后才改成在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身为律师,我确认这种约定虽然我不喜欢,但是是有效的。
可是现在,问题来了,法官说约定无效,不给立案,还指责律师不懂法,当事人明显有疑问的感觉啦。呵呵,还好我有底。
我十分肯定地告诉我的当事人:“这个约定条款是效的,关于为什么有效的法理分析,我不好用简单的话给一个法律外行解释,但是我可以给你提供最高院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回函,你们碰到的立案法官手里拿的应该是民事诉讼法,但是他可能并不了解这个司法解释,你们可以带我说的司法解释再去找法院立案,如果法院仍拒绝立案,你就要求他出裁定驳回,告诉他你如果法院发裁定你就上诉。然后法官会带资料找领导研究的,至多七天,估计就立案了,这样的情况我碰到不止一起了。如果他真的裁定驳回,我免费给你代理上诉,如果他说你两句,你就自己回来了,那可别怪我”。
唉真没办法,表面上看这个约定管辖似乎确实是不明确的,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在立案时实际上还是明确的,最重要的是在1994年最高院就明确向四川高院回函明确了这种约定管辖的有效性,十多年了,难道这位立案法官还不知道?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
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1994年11月27日 法经(1994)307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说实话,虽然说每个法律人都不能完全熟悉所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但是立案法官对管辖要最重要的审查内容,做为专门审查立案的法官对这种管辖方面的规定不熟悉就真的是太说不过去了。不但给当事人造成麻烦,给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也容易造成误会,最终还会影响法院的威信。
本文只是就事论事,不是指法官整体不熟悉业务,我确实碰到过不少思路清晰、功底深厚的法官,打心底里佩服。不过也确实有一些法官对业务学习不到位,可是基于法官的主导地位,有时真的让人没办法,虽然说可以再上诉、二审主张权利,那得费多少事啊?
所以,真心的希望: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咱都好好学法好吧?
碰到什么问题拿不准,别那么轻易下结论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