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是实施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中第3级案由。《中华人民共和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知识产权全书纠纷级别管辖不同,作为一审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中院和高院制定的中院进行管辖。
本案我作为被告代理人,为被告减少损失,积极与原告取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