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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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著作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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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晔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8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6月10日,发包人承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涉案工程,总工期15日,工程价款178000元;承包人于开工3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3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部分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材料积压,由发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本工程价款可在下列情况时调整:1)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该合同开工日期处为空白。另,双方还签署了《造价汇总表》,总造价为187343.26元,优惠价为178000元。

2015年6月12日,发包人承包人支付了首付款106800元。6月15日,承包人发包人发送了施工图及平面图。6月17日,双方商讨工程减项问题,发包人承包人提出间隔工程和石膏板墙体与玻璃隔断拆除工程取消。6月19日,承包人重新向发包人作出工程报价,总造价为171994.66元。发包人认为该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双方未能协商一致。6月24日,承包人发包人发送《关于xxx大厦11层05、06、07、8A办公室装饰装修改造工程何时开工询问书》,当日,承包人发现涉案工程已由其他施工方进行施工。6月26日,双方互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追究对方责任。

庭审中,承包人提交车用汽油发票、2015年6月17日的装修材料定金收据及明细、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损失。发包人均不予认可。中深建公司与承包人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2015年6月10日,发包人承包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包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xxx11层05、06、07、8A办公室装饰装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价款178000元。2015年6月12发包人承包人支付首付款106800元。在施工图纸尚未确认前,因发包人职场规划布局调整,故向承包人提出将《造价汇总表》中的间隔工程和石膏板墙体与玻璃隔断拆除工程取消,但承包人拒绝减项。2015年6月19日承包人发包人提出新的报价,但该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发包人希望在合理范围内修改报价,但遭到拒绝。因发包人有明确的入住截止时间,每延迟一日将损失租赁费用,故为降低经济损失,发包人2015年6月26日向承包人送达合同解除告知函,并要求返还首付款,但承包人没有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深建公司和承包人连带返还发包人工程首付款10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首先,发包人承包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15年6月26日解除,承包人虽进行了涉案工程的前期准备,但并未实际开工,故承包人应将收取的106800元首付款退还发包人。其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工程减项与重新报价问题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另交其他施工方进行施工,已构成违约。现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承包人证明其损失的证据不够充分确切,考虑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势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故损失数额由本院酌定,并与承包人应退还的首付款进行折抵。折抵后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6万元。鉴于中深建公司是承包人的总公司,故中深建公司与承包人应共同承担退还发包人6万元的责任。因本案是发包人违约,其要求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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