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7月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本所由执业多年的专职律师所组成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曾服务于多家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和政府机构,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机关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下面就由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纪永成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同居保障金是否合法。
同居保证金不是离婚赔偿金,是法律不予认可的,是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 “同居保证金”与彩礼不同。从目的上来说,互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以结婚为最终目的和美好愿望,而“同居保证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说是为了维持两性关系而已;从后果上来说,民间传统以及法律规定都认为,彩礼的交付不对双方当事人最终是否缔结婚姻构成约束,假若双方未结婚,彩礼即可返还。而交纳了同居保证金的一方如果事后不愿结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还保证金,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同居保证金”与彩礼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严重违反法律精神,也直接限制了公民身心自由的。
2、 “同居保证金”明显违法,违背社会公德,为法律所不予保护者。“同居保证金”将经济上的合同关系引入同居关系,以一定的金钱保证来确立同居关系,以期达到同居之目的,实质上属于一种变相的性交易。如今“早上交钱,晚上同居”的现象屡有出现,对社会风气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均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之规定,同居保证金是违背了这一原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此法条中所谓“公序”就是指公共秩序,“良俗”是指人们的善良风俗,如果是恶风败俗,则应当摒弃,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显然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