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某单位的三名工人均本公司告知已被“开除”,并且还扣下了他们工资的一部分500元。该三名职工均为城镇退休人员,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三位希望要回自己的工资,但却有不知道到底该去哪索要,四处碰壁。最后来到了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他们的详情过后,作出了这样的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后的务工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仲裁机构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为由不予仲裁。
其实,当该群体与务工单位发生纠纷时,可直接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