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之下,贷款已经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了,但是在贷款之时,一些人并不是很清楚担保的意思,也不明白担保之后要承担什么风险,就同意做别人的担保人,等到需要承担责任时,就不知如何是好了。林某与王某为一般同事关系,一日王某找到林某说邀请其吃饭,饭桌上王某谈及自己正在贷款,希望林某能够帮忙为其担当担保人。林某听说此事后,虽说有些顾虑,但考虑情面,便答应了下来。银行提供贷款后,王某未及时还清贷款,该银行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王某与林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林某得知此事后不知如何是好,在百般无奈之下,来到了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主任律师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作出了解答。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为王某贷款做担保时,对担保的权利和义务应严格审查后应在工资保证函及借款合同中签个人姓名,签名后亦应考虑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对签名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故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保证合同为格式化的,对借款人而言是不特定的,林某作为保证人意思表示真实又无对担保行为免责的情由,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