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某公司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进行定时巡视,24小时有人值班;某公司负责对各类车辆进出行驶及停泊进行管制;机动车车位及其管理服务收费另订。一日,王某新买了一辆摩托车,将之放予管理的车库内,并且缴纳了相关费用。一个多月后,王某的摩托车被盗,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于是王某就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得到了解相关问题之后,作出了解答。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存在车位合同关系?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应当属于车位使用和管理的范畴,从物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看,仅载明系"车位费",并无明确系租赁费,变无证据证明系保管费。因此,王某在车位交费停车,被告对车位进行收费管理,应当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特约服务,应当按照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应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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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贷款担保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