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注意车辆保管合同和车位租赁合同的区别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24人看过

2005年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某公司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对本物业区域内进行定时巡视,24小时有人值班;某公司负责对各类车辆进出行驶及停泊进行管制;机动车车位及其管理服务收费另订。一日,王某新买了一辆摩托车,将之放予管理的车库内,并且缴纳了相关费用。一个多月后,王某的摩托车被盗,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

于是王某就来到我们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所主任纪永成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得到了解相关问题之后,作出了解答。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存在车位合同关系?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应当属于车位使用和管理的范畴,从物业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看,仅载明系"车位费",并无明确系租赁费,变无证据证明系保管费。因此,王某在车位交费停车,被告对车位进行收费管理,应当属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特约服务,应当按照因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应认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