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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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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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56人看过

任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当即被送入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王某后放弃治疗,第二日凌晨1时任某死亡。经王某(系任某的妻子)申请,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任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认定任某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该建筑公司不服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百般无奈之下任某的家属来到了我们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在详细的了解相关案情之后,张峰律师做出了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积极救治的行为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根据调查的情况,本案证据能够证实在医院告知任某家属任某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的情况下,其家属才放弃抢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家属实施积极救治而无法挽救放弃治疗的,不与前述规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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