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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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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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93人看过

我的一个同事程某,在单位工作已经两三年了,但最近下班的时候总是走的特别早,时间一长大家都了解到原来程某下班后在某餐厅做兼职。不知怎么的老板知道了这个事情,一气之下将其辞退。晚上程某在餐厅工作时,又因为路面湿滑不小心跌倒,导致右腿骨折,在医院呆了几天就花费了几万元。随后,程某的家人找到该餐厅,希望予以工伤赔偿,但餐厅方却予以拒绝,认为程某只是属于兼职关系,拒绝工伤赔偿。为此,程某的家人在经过挑选后,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接待了他们,在了解了详细的案件过程后,董作义律师做出了解答。

按《劳动合同法》第69、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均需员工交纳工伤保险,未交纳的由用工单位赔偿因工伤形成的医药费。故该餐厅应该承担工伤赔偿。另外,董作义律师还提示,对于第一家单位来说,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程某并未有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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