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一个同事姓王,记得有一次在王某起身去厕所,谁也没料想到这种最平常不过的事情,却对王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事情是这样的,由于厕所地面刚打扫完,地面湿滑,没有及时拖干,王某脚底一滑不慎摔断了腿,当即就被送进了医院。王某当时也不清楚自己这种情况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于是再三比较后,选择了一家拥有着多年工伤赔偿经验的北京时开工伤赔偿团队,来到那里后,有着多年经验的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
再简单了解了情况之后,权威性的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做出了解释:劳动者享受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饮水、就餐、去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上厕所”是王芳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受到法律保护,上班时间上厕所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王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