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一个公司同事王某遇到这么一个事情,快下班的时候他的一个朋友到公司找他,结果他搭乘朋友的骑车下班回家,不料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受伤,住院治疗了一个月之久,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我的同事王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受的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工伤应当承担医药费,支付停薪留职以及医药费的相关费用。但公司认为王某是乘坐自己朋友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属于工伤赔偿范畴。
因此,我的同事王某在经过比对后来到了北京时开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项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做出了相应的解释。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给予报销医药费,并支付给王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