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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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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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20人看过

我的同事魏某曾经骑自行车于2011年3月5日在北京一超市门前与赵某驾驶小轿车相撞,事故导致我的同事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魏某住院治疗30多天,支出医疗费5万元,其中赵某支付6379元,魏某自行支付9821元。我的同事魏某多次找到赵某让其支付赔偿金,但遭赵某拒绝,魏某后得知赵某曾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轿车投保过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之内,于是魏某将赵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8567元。

保险公司辩称,赵某驾车由于自身过错应由赵某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在事故中也负有责任,其也应承担事故部分责任,而不应由自己承担事故责任。

为此,我的同事魏某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那里的权威性交通赔偿律师张峰接待了他们,在庭审中指出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投保人投保第三者保险后,保险公司将成为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人。张峰律师指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此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魏松因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4987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对于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由赵某自行承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魏某42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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