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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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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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伤残鉴定的终结时间为何时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06人看过

去年,我的同事赵某被金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高楼门撞倒,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金某借用他人车辆,该车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左肱骨骨折、手臂折断等损伤,后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护理四月、加强营养四个月、休息六个月。

本案交通事故2013年1月8日发生,赵某于当日受伤入院治疗(护理4月、休息六个月),赵某于2013年5月21日出院,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的特约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指出必须明确两个问题:受害人赵某应于何时申请伤残鉴定?治疗终结的起算点是哪一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那么何时才算是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特约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认为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这里还需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周某是否有医院出据的后续治疗证明这一程序,也就是说虽然周某于2013年5月21日已基本康复出院,不过还须回家继续休息或用药直到完全康复,一般情况下医院方面会开出一个具体期限,再回到医院确认是否完全康复,完全康复方可由医院出据康复证明,此时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的第二天起15日内提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特约交通事故专家张峰律师认为应在周某出院的六个月以后根据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之日为治疗终结的起算点。

温馨提醒:若出院后未完全康复则须回家调养用药直至完全康复,待康复后再去医院开具康复证明!治疗终结以完全康复之日起算!是否完全康复应该是医院方面说了算而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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