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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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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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产后过后 职工另谋他职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7878人看过

我的听同事曹某来单位有几年了,属于负责后勤的员工,但近一年以来单位效益不好,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为了维系生活,曹某后来找到了物业公司的工作,在一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曹某及其家属认为这应该属于工伤,找到物业公司,单位却拒绝给予工伤赔偿。后他们找到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张峰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做出了相关解答。

张峰律师认为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建立两重以上劳动关系没有被法律、法规明确否定。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张峰律师认为,曹某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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