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不支付劳动报酬法律责任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44人看过


信某是上海某电子元件制造厂的员工,在该单位工作已经有超过10年的时间了。进人2008年下半年,他们单位的订单明显比上一年同期少了很多。单位也启动了裁员的计划。由于信某是单位开创伊始就加盟的老员工,因此他逃过了裁员这一劫。然而,单位领导集合留任的全体员工开会,在会上大家被告知由于单位的生产经营困难,再加上之前的部分货款还没有收回到位,因此单位正面临着成立以来最大的危机,希望员工们和单位一起共渡难关。单位领导宣布,2008年10月开始,单位暂时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为员工支付工资,等到经济形势有了好转,或者单位把账款催收回来后,再按照劳动合同补发工资的差额。信某当然很不情愿,但出于对工作的需求和对单位的感情,他还是接受了单位的决定和做法。然而,信某还是想知道,单位这样做,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包括下述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3、用人单位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4、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通过劳动监察主张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