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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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处理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1507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在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很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减轻工作压力,会在立案阶段就对申请案件的当事人情况、争议范围、事实理由、时效、管辖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会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申请人因超过时效不能仲裁,等等。如果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日期直接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者开庭通知书。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提供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凭借收件回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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