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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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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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动纠纷律师解读: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1632人看过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针对那些准备做仲裁员的人事总结了几点当争议仲裁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律师认为,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任职条件主要包括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两方面:

(1)仲裁员的道德素养。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这是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公信力的前提。

(2)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这些条件都是为了保证仲裁员队伍的业务水平,以便更好地开展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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