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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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当事对判决不服的处理

发布者:董作义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1311人看过

张某和餐饮店老板在开庭后一个月收到了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店的诉讼请求。餐饮店老板对于该判决结果仍然不服,那么接下来他应当怎么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程序。上诉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法院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变更或者撤销该未生效裁判的请求所引起的诉讼程序。

律师认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只有原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提起上诉一定要把握好上诉期间。

第三,须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上诉状。上面的案例中,餐饮店老板抓紧时间写好了上诉状,并且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五天,就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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