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缓刑案
徐某因工作需要,通过他人获得了五十余万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该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工作使用,后被相关部门发现并被刑事拘留。
罗律师介入后,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异议;徐某主观恶性不深,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对指控的五十余万条信息的数量认定证据不足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对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律师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系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并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予以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是将本罪主体由之前的特殊主体(即: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改为一般主体(即:所有具备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热),并增加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注意:不要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息。对自己在工作中获取的他人信息也要保密。非经过法律途径不能随意提供给他人。
(注):本案例系本人亲办案例,保证真实性。因网站系统问题,无法在《亲办案例》页面显示法律文书,各位浏览者可在本人《律师相册》页面查看该案例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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