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09年7月,近年来云南最大的一起涉黑案在昆明中院开庭,昆明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对蒋X为首的4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以来,被告人蒋X(2001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纠集一些劳教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杨X等5人为骨干、邓X等35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资金后,以违法犯罪所得投资旅社、茶室、饭店、货运部、婚庆公司等经济实体,并以此为掩护从事诈骗、强迫交易、色情敲诈、寻衅滋事、以假币换真钞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出售假币、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等犯罪37起,违法犯罪所得300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庭审中,蒋X的辩护人、我所律师指出,蒋X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并就该项罪名做了无罪辩护,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了9点异议。
该组织成员不稳定,18个“骨干”没有任何形式的聚会、碰头,也没有任何的规矩、纪律、强制性约束;各被告人之间不是一个有层次的组织体,实施的行为并不是有组织地进行,绝大多数行为都是被告人个人的随意或任意行为,无需向蒋X汇报、请示,“虽然公诉机关所控的‘搓钱’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但是即便某个独立犯罪团伙具有组织性特征,显然也不能被混淆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从财产关系或获利收益来看,各被告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收益或得到的财产,几乎都是由各被告人个人自己处理,无需上交所谓组织或蒋X。被告人没有受到明确具体的保护伞保护,也没有通过犯罪手段称霸一方,达到控制一定的区域、一定的行业的目的,“指控虽然称本案行为在一定的地域、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却至今没有明确所称的一定地域和行业到底是何处地域、何种行业”。
指控所称的各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大多数为捕前一年内甚至不足一个月内实施,显然,一个如此庞大的黑社会是不可能在一年内组成的;且这些团伙所组成的是一种极为松散的关系,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