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秋芳|时间:2023年05月08日|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某某,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徐秋芳,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借款16000元;2、本案公告费5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燕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林华、王水明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秋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6000元、9500元,共计255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后被告归还本金利息共计10000元,并确认尚欠借款为16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公告费56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即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归还,但被告拖欠不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6000元,并偿付原告公告费损失560元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程某某归还原告阮某某借款人民币16000元,偿付原告公告费损失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1656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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