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不可避免时,最头疼的事情之一就是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希望孩子在自己身边成长。
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法律规定了救济手段,就是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可以有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能客气相处,那自然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没有任何问题。但有的夫妻矛盾较深,这种感情纠葛自然也会在离婚后依然存在,于是,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会受到另一方的阻挠甚至拒绝。
如果双方在离婚时,离婚协议、判决书上仅写明“男(女)方享有探望权”,那么,另一方阻挠时,麻烦来了。如果是协议离婚,一方还得就探望权进行起诉,如果是判决离婚,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会驳回申请,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这样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法律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正确做法:在离婚时,双方应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予以明确,并在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上写清楚。对协议离婚的,还可以约定“如果一方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则抚养权无条件变更至另一方”。这样,会对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形成制约,从而保障另一方更好的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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