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双方涉及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委托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吴康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孩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女方享有探视权;
四、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女方享有50%的房产份额,男方享有的50%房产分割归孩子所有;
五、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南京离婚律师吴康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吴康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和财产利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尽量照顾到女方以及孩子的利益,让更多的财产利益能够让子女参与分配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思想。
在吴康律师代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部分房产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调解或协议归孩子所有,满足当事人的终极目标!
本案全程由吴康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例也为吴康律师给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作出指引。
本案运用了婚姻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吴康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吴康律师咨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06民初5076号
原告:A,男,197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B,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C自2018年6月起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 关于探视问题,被告每周可探视C一次,每次一天,寒暑假期间随原、被告双方各自生活一半,每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随被告共同生活。
四、 坐落于南京室鼓楼区的房屋属于原告50%的份额给婚生子C,由C和被告各占有50%的份额;该房屋如果不出售的情况下,房屋贷款由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如果房屋出售,则由C和被告各享有50%的房屋出售款;
五、 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由原告承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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