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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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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孩子各获取50%的房产份额——鼓楼离婚案例2018

发布者:吴康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4日|分类:离婚 |9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双方涉及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委托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吴康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二、孩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女方享有探视权;

四、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女方享有50%的房产份额,男方享有的50%房产分割归孩子所有;

五、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南京离婚律师吴康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吴康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和财产利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尽量照顾到女方以及孩子的利益,让更多的财产利益能够让子女参与分配也是符合中国传统思想。

在吴康律师代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部分房产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调解或协议归孩子所有,满足当事人的终极目标!

本案全程由吴康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例也为吴康律师给今后的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律师服务作出指引。

本案运用了婚姻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吴康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吴康律师咨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0106民初5076

 

    原告:A,男,1979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B,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C20186月起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     关于探视问题,被告每周可探视C一次,每次一天,寒暑假期间随原、被告双方各自生活一半,每年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随被告共同生活。

四、     坐落于南京室鼓楼区的房屋属于原告50%的份额给婚生子C,由C和被告各占有50%的份额;该房屋如果不出售的情况下,房屋贷款由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如果房屋出售,则由C和被告各享有50%的房屋出售款;

五、     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由原告承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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