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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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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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十分不利的情况下争到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吴康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8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委托人为女方,婚后双方感情不好,性格不合,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已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女方要求离婚男方同意,但双方都要孩子抚养权,双方对此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女方委托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吴康代理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都要孩子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但如果女方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可以判给男方。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如果被法院认定为严重疾病的,孩子抚养权很可能判给对方。情况对我方很不利,女方非常焦虑,担心失去孩子抚养权。我安慰她要有信心,我会尽全力帮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接受委托后我主动和男方联系,争取调解解决问题,我和男方说孩子很小,对母亲很依赖,从出生起一直和女方在一起,如果改变抚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男方说女方的病情很严重,女方又没有工作,无法抚养孩子,自己是老师,能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比女方更适合抚养孩子。男方态度很坚决,无法调解。我认为如果男方说的情况属实,形势更加严峻,孩子有可能判给男方。只有收集充足的证据证明女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才有可能争到抚养权。我让女方尽快找份工作,这样可以证明女方有抚养孩子的工作能力,女方很快找了份工作。开庭时我提交了女方的房产证,女方父母协助抚养声明,女方劳动合同,女方父亲的退休返聘协议,女方父母的退休工资明细,女方给孩子买奶粉、尿不湿的购物明细、陪孩子出去玩的照片等,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孩子由女方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同时我让女方父亲作为代理人出庭,向法院表明女方父母愿意并且有能力协助女方抚养孩子。男方开庭时主要提到了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抚养孩子。我抗辩意见为女方的病情是产后抑郁症引起的,患病时间不长,症状较轻,目前已治愈,现在可以正常工作和照料孩子。男方只是一再陈述自己是教师,在教育孩子方面更有优势,提交的证据很少。法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都予以认定,认为孩子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最终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本案取得十分理想的结果。当事人对律师认真细致的工作非常满意。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114民初5540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现随原告生活,其户口也随原告落户南京。原、被告目前已分居,原告与其子居住于原告名下南京市雨花区新湖大道8号的房产内,被告租住于南京市梅山生活区,原告认可被告月收入为5000余元。原、被告对财产无争议。本院经调解,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均无异议,但对孩子抚养权各持己见,至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鉴于婚生子长期跟随原告A生活的事实,且孩子年幼,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教育出发,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B应给付适当的抚养费,根据其给付能力、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酌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60元、被告承担60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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