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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C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偿还我方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0184元

发布者:苑立志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8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赵X3系夫妻关系,五被告与赵X3系朋友关系(赵X3在厦门工作时认识),2016年7月被告陈X组织四被告去内蒙古多伦旅游,联系赵X3帮忙安排车辆及带路,赵X3向亲戚借三辆车于2016年7月16日早晨从家中离开去北京接站。2016年7月17日17时45分许,赵X3驾驶冀B××思域牌小型轿车(车主为赵X3外甥赵X1)载乘员曹XX及其儿子曹XX,当三辆车沿G95张承高速由西向东先后行驶到161公里加670米路段处,赵X3驾驶的车辆突然与高速公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3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冀B××思域牌小型轿车损坏报废。赵X3提供的雪铁龙C5、JEEP自由客上都装有行车记录仪,但在车祸后记录仪内容被人为删除,后经家属尝试成功恢复了事故后的部分视频,由视频得知救护车到现场后,伤势最重的赵X3并未得到救治而是让三名伤势较轻的人乘救护车离开,此后才用JEEP自由客将赵X3送往医院,被告怠于求助的行为严重耽误了对赵X3救治的宝贵时间,导致其死亡。赵X3作为家庭生活的支柱,因此次帮工活动发生的交通事故使本来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一落千丈,赵X3生前个人经营的养猪场,因其死亡导致猪场破产并负债累累,家中亦有年迈的老人需要照料,原告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严重打击,事后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五被告作为此次帮工活动的受益者,一再推脱责任、漠视生命的行为,令原告倍感心寒。被告陈X辩称,我和死者赵X3是朋友关系。之前我们说过什么时候一起去旅游,赵X3说,他有一个战友在多伦开XX,如果去草原就一起去。于是我们一起商量路线和时间,期间赵X3说,他要在通辽有战友聚会,建议我们一起去通辽XX玩,这样他可以兼顾。经商量,我们认为通辽太远所以不去了,他自己参加聚会,这次旅游计划就取消了。后来,赵X3又联系得知通辽战友聚会取消了,问我们还去不去多伦,我们决定还按照原计划定于2016年7月中旬一起去多伦旅游。关于车辆问题,因为人多我们本打算租商务车,但赵X3说,他有车再多借一辆就够了,不用额外花租车钱。后来大家商量,车费是赵X3出了,吃、住、玩等其他费用就不用他出了。关于接站问题,我们没有让赵X3去接站,是赵X3将车开到北京XX兄赵XX家附近大屯地铁站停车场会合。关于现场施救情况,当场我方及时拨打了110和120救治,是救护车走错路,建议让去就近的大滩镇医院。我方认为,在此次案件中,我方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作为朋友愿意给予一定人道主义的合理补偿。

赵X3生前其父母已死亡,其子赵XX已年满18周岁,其妻子杨XX未举证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赔偿赡养费的规定,故原告要求五被告赔偿杨XX、赵XX被抚养人生活费382120元及赔偿赵X3岳母邢XX赡养费9553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误工费认定为1617元(77元\人\天×3人×7天=1617元);原告没有提交交通及住宿支出的相关票据,故对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认定为30000元;原告没有提交关于案涉受损车辆的相关证据,仅依据证人赵X1的口头陈述,本院无法认定车辆的损失程度和受损价值,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车损58000元不予支持。上述损失总计为:615667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曹XX、张XX、吴XX、杨XX共同赔偿原告杨XX、赵X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01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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