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立志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597501739
咨询时间:06:00-23:59 服务地区

A与远安县公路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向原告龚XX赔偿损失20485.44元

发布者:苑立志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龚XX与被告XX县公路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苑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31日8时40分,原告驾驶无号牌XX牌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洋百线由北往南行驶至6.50KM处的弯道时,因其车速过快,车辆在转弯时驶上路面遗落的沙石上后侧滑摔倒致原告受伤。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驶近弯道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在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违法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原告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宜城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宜城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未对道路进行及时清扫,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成立百福头至洋坪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洋百公路进行改建,该办公室作为建设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作为施工方的XX县兴路养护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16年12月,施工方改建完成后将该路段移交被告接养。原告本次事故发生在正在改造施工的该路段上。本院向原告释X是否追加撒落沙石的行为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因原告无法确定该行为主体而未申请追加。本院认为,关于责任主体问题,被告作为道路养护管理机构,对管辖道路负有养护管理责任,即使道路由施工方正在施工改造,作为可以通行的道路,被告仍应尽到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养护管理责任的理由诉请被告承担责任,主体适格。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原告自身的违法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撒落沙石的行为主体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道路通行造成障碍,从现场妨碍程度认定,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未及时清扫路面撒落的沙石,对道路的养护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15%民事责任,即应承担损失合计为20485.44元。

判决如下:

被告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龚XX赔偿损失20485.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苑立志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597501739
  • 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1.9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3次 (优于98.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7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3460分 (优于9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1篇 (优于98.17%的律师)

版权所有:苑立志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9749 昨日访问量:13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