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苑立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3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616号A诉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民 事 裁 定 书 XX号 原告A,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A,男,1986年12月9日,汉族,住襄阳市XX,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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