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坤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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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XX公司、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马坤英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山市XX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令公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XXXX,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XX。
负责人:吕X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
被执行人:张XX,男,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岳XX,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在本院执行XXXX(以下简称XXXX)与唐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张XX、岳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称,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2019)冀02执20741号案件,解除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XXXX享有的债权因清偿已经灭失。2014年8月11日,XXX向XXXX借款5000万元。为保证借款清偿,张XX、岳XX提供了保证担保;唐山XX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遵化市黎河桥北的商业服务楼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遵镇字第××号、01××00号、01××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国用2013第100号)抵押给了XXXX,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8月13日,因XXX未能清偿XXXX的到期债务,XXXX遂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遵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XXXX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的请求。2018年12月17日,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将唐山XX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遵化市黎河桥北的商业服务楼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遵镇字第××号、01××00号、01××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国用2013第100号)作价6840万元,用于抵偿5000万元本金及1840万元利息。至此,XXXX基于唐山中院作出的2017冀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已经消灭。综上,唐山中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7冀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后,XXXX依据该判决享有的实体权利已通过唐山中院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得到清偿,其权利已经消灭,唐山中院不能再继续执行本案。
XXXX称,我方不同意XXX的异议申请。请求驳回其异议申请。贵院做出(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裁定书将唐山XX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作价6840万元以物抵债,用于抵偿借款5000万元本金和利息1840万元,但以物抵债偿还的金额不足以偿还XX公司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即(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裁定书作出之日,XX公司欠XXXX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8XXXX9236.46元,扣除抵债裁定还息金额184XXXX0012.49元,剩余未清偿利息、罚息、复利金额XXX.97元。计算至2019年3月6日,即(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日,XX公司欠付XXXX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9XXXX2633.13元,扣除抵债裁定还息金额184XXXX0012.49元,剩余未清偿利息、罚息、复利金额XXX.64元。XX公司和张XX、岳XX应当依据(2017)冀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个人担保声明书》确定的内容偿还以物抵债以后剩余的借款、复利、罚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预计过户费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XX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根据借款合同计算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能够看出XX公司尚欠利息、罚息、复利情况。
本院查明,XXXX与XXX、张XX、岳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2017)冀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XXX偿还原告XXXX借款本金5000万及利息122XXXX8010.11元并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相应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律师代理费1750元由XXX承担。三、被告张XX、岳XX对被告XXX在本判决中所确定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XX、岳XX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XX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3290.05元由被告XXX承担。判决生效后,XXXX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冀02执20741号。2019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19)冀02执207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XXX、张XX、岳XX履行:一、向XXXX支付5000万元及利息;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XX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执行机构对XXX尚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另查,XXXX与唐山XX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遵民特字第006号民事裁定,查明:XXX与XXXX于2014年8月11日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XXX分别向XXXX借款2000万元、3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张XX、岳XX作为保证人为该两笔借款计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XXXX与唐山XX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唐山XX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落于遵化市黎河桥北的商业服务楼房权证号遵镇字第××号、01××00号、01××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国用2013第100号提供抵押,作为XXX向XXXX借款最高额1亿元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等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的担保。为此,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据此,判令:对唐山XX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遵化市黎河桥北的商业服务楼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遵镇字第××号、01××00号、01××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遵国用2013第100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XXXX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唐山XX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遵化市宗土地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遵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6104.1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遵镇字第××号、01××00号、01××01号,建筑物面积25700平方米)作价6840万元给XXXX,用于抵偿欠款5000万元本金及1840万元利息。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XXXX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XX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再查,2014年8月11日,借款人XXX与贷款人XXXX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50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价款利率和计息: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不顺延。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年利率为7.8%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甲方授权乙方扣收甲方开立在XXXX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同时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
在异议审查期间,XXXX向本院提交了其应向XXX收取利息及复利的计算结果,截止2018年12月27日【(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作出之日】,扣除(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抵债利息,XXX尚欠利息XXX.97元。截止2019年3月6日【XXXX收到(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之日】,扣除(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抵债利息,XXX尚欠利息XXX.64元。
本院认为,执行机构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5)唐执四字第1411号之二执行裁定,以抵押物抵偿了XXX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1840万元的利息,故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2074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XXX、张XX、岳XX仍向XXXX偿付5000万元的债务显然不妥。在异议审查期间,XXXX经单方核算,认为XXX尚欠其部分利息未偿付,而XXX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执行机构应当组织XXX与XXXX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本案执行依据(2017)冀02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中利息约定、判定的内容,对XXX目前是否还欠XXXX部分利息进行核算,并重新作出执行通知书。
综上,异议人XXX对本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市XX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马坤英,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生人,本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本科专业,于2001年取得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2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