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讲堂——被拆迁人需要了解的“协议拆迁”问题
协议拆迁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拆迁意愿,即拆迁方是除了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订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房屋进行拆迁。
“协议拆迁”一词最早的出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用地单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办理了拆迁许可证,成为拆迁人后,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民事补偿协议。但随着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废止,拆迁许可证也随之被废止,目前已经很少使用拆迁许可证进行拆迁(拆迁许可证可续期)。
协议拆迁不具有合法性,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具有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还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具有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房屋作为地上物一并征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需要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而协议拆迁往往不具有上述征收许可文件,征收程序也不合法,属于违法拆迁,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的。
广大被征收人遇到协议拆迁时,一定要保持理性态度,即便补偿合理,也应考虑拆迁人是否能够履行的问题。如果补偿不合理,就不要签订补偿协议,拒绝协议拆迁。如果发生违法强拆的情形,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拓展:对于补偿协议的签订,小编有话说,最近有很多人咨询小编,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合理怎么办?被胁迫签订补偿协议怎么办?被欺骗签订补偿协议怎么办?等等相类似的问题。这里小编再次强调,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补偿协议,一旦签了就很难维权了。众所周知,打官司是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被拆迁人说自己是被胁迫、被欺骗的,到了法庭是需要举证证明的,你拿不出证据,就认定你是对补偿认可的。再次强调一下,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补偿协议!还有不要相信拆迁人的口头承诺,也不要签订空白协议!
以上就是关于协议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记得小编的提醒。如果有什么不懂的,欢迎大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