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还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吗?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259人看过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还知道政府信息公开吗?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何在?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众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提升各级政府的服务水平,以信息公开促进和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何谓“政府信息”?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哪些?

1、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申请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的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要求:申请信息公开应该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对申请作出答复:针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答复时间: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也即,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公开:(1)经权利人同意公开;(2)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公众的救济途径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