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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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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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九)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8日|分类:行政复议 |248人看过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九)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九)

问题一:政府认定我的房子是违章建筑,我认为政府给我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说我已经过了复议期了,可是我是一周前才知道这个处罚决定的,请问我的复议期限过期了么?

如果你确实是一周前才知道这个行政处罚决定的,你的行政复议期限就没有过期。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所以,复议期限的计算始点为你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你是一周前才知道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并没有超过60日的复议期限。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九)

问题二:我最近发现当初给我的拆迁补偿比别人的补偿少了很多,我认为拆迁部门欺骗了我,我想告他们可以么?

不可以,除非你能证明在你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对方有欺诈、威胁等行为,并且要在时效期内提起相关诉讼。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九)

问题三:拆迁部门给我出具了我房屋的评估报告,可是只是个复印件,也没有任何签字和公章,这个评估报告有效么?

没有任何效力,因为有效的房屋评估报告最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二、委托评估人要与评估机构订立书面的委托评估合同。三、评估机构必须收集审查证据材料,进行实地勘察,采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作出评估报告。四、评估报告的形式必须合法,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及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如果拆迁部门给你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属于无效的评估报告。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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