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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迁,后补偿”vs“先补偿,后搬迁”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698人看过

“先搬迁,后补偿”vs“先补偿,后搬迁”

在大众的固有印象中,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征收方往往通过先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而后给予补偿的措施,从而在征收补偿中占据有利地位,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使被征收人在协商时丧失谈判的筹码。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先搬迁,后补偿”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相反房屋征收补偿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

那么“先补偿,后搬迁”是什么含义,在具体实施中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先补偿,后搬迁”通俗来说也即房屋征收补偿部门必须在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先补偿,后搬迁”一般是蕴含两种情况。

(1)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保障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因此,不论房屋征收部门同被征收人是否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均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补偿顺序。

此外,对于“先补偿,后搬迁”的理解,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先补偿”的含义

“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

在选择资金补偿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只有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时,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时,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指明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位置、面积、环境等,但未能实际交付房屋的,不能认为其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当然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房屋征收部门以已经给予一定补偿,或是已经为您预留房源为由要求您办理房屋实施搬迁时,您应当拒绝并要求其履行全部义务。

(2)履行“先补偿”义务的要求

第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后搬迁”的含义

“后搬迁”是指只有在相关补偿得到妥善处理和安排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承担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义务。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先补偿,后搬迁”是一项原则性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必须遵守。所以,当您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如果遭遇房屋征收部门没能予全额补偿,或是未能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就强制要求搬迁的,要勇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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