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完整,不能签!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97人看过

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完整,不能签!

  导读:补偿协议不能随便签,这句话小编经常说,也是因为这个问题确确实实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绝对马虎不得。而被征收人一般对法律了解较少,也不如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经验丰富,一旦中招就后悔晚矣。

基本内容缺失的补偿协议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将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的内容总结如下:

  (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

  (5)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

  (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

  (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和校对协议内容,尤其是上述的(2)至(7)项,一般而言是不能缺失的。如果上述内容不完整,最好能先和征收部门进行协商,然后将具体内容列入协议条款中,避免后期发生纠纷;如果征收部门拒绝协商或拒绝补全相关内容,正说明征收部门可能有某种目的,被征收人注意不要着急签字。

   规避征收部门责任的协议不能签!

现实中,部分征收人为了了却后顾之忧,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在协议中对自己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加以明确,或是直接不提,或是说得十分模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期征收部门不履行或不合理履行自己的补偿和义务,双方就会出现争议,而协议中又未能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征收人就会各种推责,导致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同样不能忽视,在此告诫各位被征收人,规避征收部门违约责任的补偿协议不能签!

   空白协议不能签!

   此外,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一种极端现象——空白协议。所谓空白协议,是指征收部门直接拿着空白纸张找被征收人签字,待其签字之后再补上补偿安置的具体条款。而一旦被征收人把签了字的原件交给征收部门,主动权就转移到了征收部门手中。有了被征收人的签字,征收部门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

实践中,空白协议的使用已经成为征收方惯用的伎俩之一,为了拿到被征收人签字的空白协议,征收人通常会以利益相诱,如许以“只要被征收人提前签字,就能获得高于他人的补偿金”之类的承诺,而部分被征收人禁不住诱惑就真的签了,于是麻烦也就这样产生了。

   当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又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的局面。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管征收部门说得如何天花乱坠,许以何种好处,绝对不要上当受骗,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