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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你知道吗?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315人看过

“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你知道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7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补偿”包括两种情况,符合任意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协议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

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注意: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按照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事项来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而具体补偿方式不一样,履行“先补偿”义务的判断标准也存在一定区别: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可以在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此外,“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后搬迁”的一些重要问题:

1、搬迁期限: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的期限由补偿协议约定或者由补偿决定确定。

2、强制搬迁问题: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征收部门履行补偿义务之后,被征收人有搬迁义务,特殊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该条文,合法的强制搬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被征收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搬迁;其二,被征收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3此外,强制搬迁也要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意味着政府在申请司法强拆时,要提交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先补偿”的义务,此后才能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如果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义务就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甚至是非法进行强制搬迁,被征收人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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