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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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律师 如何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来确认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3日,X公司与被告Y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物资租赁合同》,被告Y公司向X公司租赁架子管、扣件、油托等建筑施工器材,并约定了租赁价格等事宜,双方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协议,但是由于X公司的法律意识淡薄,并且Y公司迟迟推脱盖公章,只让办事人员签字的Y公司名称及办事人的签字。在之后的合同履行期间被告Y公司截止至2015年9月底,只支付了55000元租赁费用,迟迟不予结算租赁费,截至于诉讼时拖欠的租赁费有925297.64元之多,并且被告Y公司已经将X公司租给其的器材转移不知去向,造成X公司器材丢失损失了416521元,更是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于是,X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来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沈玉潮律师,在沈玉潮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开庭审理,确认了本案涉及到租赁合同有效,人民法院支持了X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Y公司支付原告X公司租赁费及赔偿器材丢失损失,维护了X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因为Y公司在庭审中否认与X公司存在合同租赁关系,并且否认签字人是Y公司员工。故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原告X公司与被告Y公司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案件发展:

沈玉潮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先向当事人了解了相关的案情,经过细致地分析,为X公司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因为委托人手里边还有签字人个人签的欠款欠条,委托人一直是想起诉个人索取租赁费,但是通过沈律师的分析认为如果起诉个人,即便是胜诉,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重大风险,也就是即便是赢取了官司,但索取不到任何租赁费。后来委托人同意的沈律师的意见,以表见代理的思路诉Y公司。后X公司将Y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并赔偿器材丢失损失。但被告Y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却以其并没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租赁费,理由是该租赁合同并未盖有其公章,也不认识签订合同之人。经过沈玉潮律师细致的分析调查后,发现该签订合同的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其公司员工,并且该员工一直负责这方面业务,我方当事人X公司有理由相信其能代表被告Y公司进行签订租赁合同,并且被告Y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了该租赁合同,显然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沈玉潮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表见代理的代理意见,并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后发现,Y公司在类似的业务中还存在与其他人有相类似的诉讼案件,沈律师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Y公司与其他人签订的与涉案租赁合同相似的案卷,证明了该员工在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是有该项职能的,是Y公司的员工,被告Y公司以其不认识该员工为由拒绝履行租赁合同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证明了Y公司在庭审中的辩称是虚假的,不具备可行性。最终沈玉潮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X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X公司的合法权利。

律师解疑: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该代理行为属表见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在上面的案件中的租赁合同存在表见代理行为,被告Y公司员工与被告Y公司之前存在着一种使X公司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使得X公司在主观意识上形成了该员工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而X公司也是基于上述确信和认识才签订的合同,因此涉案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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