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玉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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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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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和城管两部门综合执法违法强拆终被确认违法

发布者:沈玉潮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2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XX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惠山城管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3、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XX公司是《自行拆除通知书》的相对人,其次被拆除的涉案房屋是XX公司厂房,强制拆除行为对XX公司的权利产生影响,其有权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XX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中显示,涉案房屋强拆现场有数辆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执法车辆和数十名身穿标有“城市管理”、“无锡惠山”字样制服的人员,从执法车辆、制服等方面可以表明惠山城管局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惠山城管局主张现场拆迁人员隶属街道,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惠山城管局实施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被告。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首先,依据该条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堰桥街道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自行拆除通知书》无法律依据、超越职权。其次,该条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的直接强制拆除权限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堰桥街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建造时间,亦未能证明涉案房屋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在上述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适用法律错误。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若XX公司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涉案房屋确属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应当由有权行政机关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堰桥街道未履行上述强制执行程序,直接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系程序违法。故堰桥街道的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惠山城管局共同参与了本案强制拆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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