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玉潮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且在相对人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性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本案中,原告金雪虎未经审批占用洞桥镇宣裴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本案被告对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被告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应予撤销。但因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已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