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征地拆迁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本案中,上诉人系对其与被上诉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不服提起诉讼,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