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沈玉潮律师认为: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力,同时负有必须履行职责的义务。本案中,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否不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高炳林、王珂、宋亚萍、张战国、王欢、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均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实事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庭审中,高炳林、王珂、宋亚萍、张战国、王欢对于其房屋是何时被拆除的,以及高炳林、王珂、宋亚萍、张战国、王欢申请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拆迁补偿裁决时,房屋是否已被拆除,标的物是否存在,没有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而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受理高炳林、王珂、宋亚萍、张战国、王欢的申请后,查明高炳林、王珂、宋亚萍、张战国、王欢的房屋已被拆除,标的物已不复存在的事实,并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了宁拆办裁不受(2013)01号《房屋拆迁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书》。至此,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履行了行政职责。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受理高炳林、王珂、宋亚萍、张战国、王欢申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后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