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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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有何不同?

发布者:刘方刚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637人看过

交强险,又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又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它是指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总结起来。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设计目的(功能)不同

交强险队具有一般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外,更强调社会保障功能。通过保险分散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以及社会风险,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有效的补偿,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是一种典型的商业保险,主要目的是分散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带来的风险,让事故风险由所有被保险人分担,最终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其设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其以交强险赔偿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帮商业三者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的合同为裁判依据。

2、强制性不同

交强险建立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必须投保,车主投保时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具有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拖延承保,也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基础费率,性质上属于国家法定性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需分开管理,单独核算。而商业三者险是一种商业性保险行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完全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决定是否投保,商业险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幅度。这种商业性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在监管上与其他险种并无区别。

 3、赔偿规则不同

在赔偿原则方面,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责赔付原则,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不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责任为前提,即使受害人有过失也不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的除外)。商业三者险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实行有责赔付原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在赔偿范围方面,交强险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除特别规定外,其赔偿范围涵盖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风险。被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很少,且在限额内保险人须全部赔付,无免赔额的限制。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为控制风险,规定了较多的免责事由,比如地震、海啸、战争、暴乱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再比如,被保险人利用投保的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列为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

在赔偿方式上,交强险 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即有责任时,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无责时,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而商业三者险是选择购买的,其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并结合责任的大小而确定,比如投保30万的三者险,当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时,假如造成的实际损失(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后)为30万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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