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系多年生意伙伴,但却长期欠付货款,累计数百万元,本案是其中之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院认为,在本案的庭审中被告亲自到庭认可债务的存在,并同意偿还,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