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山东招远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出事的麦当劳能配两个保安,或者当时值班的经理能够上去进行有效制止,吴某就不会死。从该事件从侧面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宾馆、餐馆等经营场所有服务人员,根本不知道自己对过来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更不知道如何去制止或有效制止。如果我们大家不想让类似的悲剧重演,不想让自己的宾馆或餐馆等经营场所在遇到类似的事件时遭受重大损失的话,我们要提高这些经营场所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要清楚自身的保障义务范围,从而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下面我总结一些制止或有效制止的方法、方式供大家学习:
三、当顾客遭受第三人侵权人,服务人员应及时去制止,如果一个人无法制止的话,应多叫几个人过去帮忙,要有为顾客挺身而出的勇气和意识,也为了避免给经营场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消防人员。在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有效制止,避免损害和悲剧的发生。
四、当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遭受损害时,一边作出有效制止,一边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报警。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要有专人服务和检查,要避免这些场所的设施、设备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要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定期更换。例如:餐厅地面湿滑,应设告示牌;电梯正在维修,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电梯的通道;如发生打架斗殴,应及时劝阻,必要时报警;提示顾客保护个人财产,如发生顾客财产丢失,协助报警等。
五、为了提高安保人员及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服务人员安全保障义务的积极性,各经营场所应该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平时多做一些这方面的培训,加大奖励力度,对表现好的员工要制定能够提高他们积极性的可行性方案。
六、对突发危险,经营者及其使用人应该及时告知相对人,相对人如果出现疾病、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管理人及其使用人应该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对患病的相对人应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送医疗机构就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