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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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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陈某及中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玲玲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15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6年7月王某和陈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对房屋的总价值,及付款时间,办理网签及过户的时间都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及佣金20000元由中介公司暂为保管。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房屋价格上涨,陈某不愿意继续转让房屋,也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总价百分之十即50000元的违约金,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定金及佣金20000元。

   案情分析:我是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本案法律关系比较明确,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本案而言很明显卖方陈某是违约方,但是本案还有个主要问题就是在陈某拒绝继续转让房屋的情况下,王某为什么放弃了继续购买房屋的要求,而是要求陈某承担违约金呢?因为陈某所卖的房屋是和他配偶共有的,房产证上也有共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共有人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发生物权转移。就本案而言,陈某是因房价上涨才不愿继续卖房子的,如果王某继续要房子的话,陈某的配偶肯定会以陈某未经其同意为由,阻止房屋的过户。所以在本律师的建议下,王某选择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原告和被告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被告陈记中不愿继续转让房屋,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解押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的约定为房屋成交价10%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陈某应向原告支付50000元违约金。本案原告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被告中介公司应当返还定金及佣金20000元。

   案件的结果: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二、被告中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返还20000元;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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