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2014年4月秦先生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自有汽车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先生。后吴先生驾驶该汽车将人撞伤。受害人咨询我后,我让受害人将吴先生和秦先生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受害人的请求。
问秦先生和吴先生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以及转让人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行驶、不允许交易,也无法购买保险。转让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行交易,当然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本上没有免责事由。
李玲玲律师提醒:不能贪图便宜,怀侥幸心理出售和购买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必须时刻评估来自法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