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敏娜律师
郭敏娜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陕西-西安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恋爱同居期间给对方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

发布者:郭敏娜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8日 1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生活需要等原因向原告多次提出借款。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为被告垫付购车首付款等方式先后向原告出借951399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庭审中,关于2019年4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000元及12055元, 2019年4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59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三次转账均系其让被告替其给别人支付的货款。关于2019年4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0000元,被告陈述系原告给其转账让其替原告给别人支付的货款,其于2019年4月16日凌晨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支付给微信名为“暖喵”。关于2020年1月9日2:07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0000元,被告陈述原告给付被告让其买衣服的。关于原告向被告的其他转账,被告陈述其未向原告要钱,原告向其转账了两三个月的车贷、房贷。对于原告陈述2020年1月25日支付宝转给被告的20000元系用于国外旅游,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自述其曾向被告给付100000元现金、以及20000元车辆装修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陈述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9月11日转款均为10000元系原告给被告支付的被告的房贷,2020年6月14日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16000元,其中10000元为还房贷,其他的为生活费;2020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的20000元系还车贷。关于2020年6月10日被告购买奔驰轿车,原告所支付的被告购车款及税款,被告认为系原告对其的赠与。被告认为原告给其转款系与原告谈恋爱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系原告的赠予行为,原告转账的部分款项属于生活费,部分款项属于年底生意上的奖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8月25日原告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给付8888元、1314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该两笔款项为赠予,系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谈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分别转款金额为2000元、5000元、6000元,结合案涉纠纷发生期间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且曾同居生活,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及当时双方的经济能力等,该2000元、5000元及6000元的转款应认定为赠与。原告陈述其曾向被告出借现金100000元、20000元,共计120000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4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000元及12055元, 2019年4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2059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三次转账均系其让被告替其给别人支付的货款,构成原告自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9年4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0000元,被告辩称系原告给其转账让其给别人支付的货款,其于2019年4月16日凌晨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支付给微信名为“暖喵”,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要求其向他人付款,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被告购买奔驰车辆,原告代被告支付购车相关费用共计348452元,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结合案涉车辆购买期间,原、被告处于谈恋爱期间、原告就案涉款项的转账记录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等情形,并结合一般生活常理,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原告给被告的借款。关于原告向被告大额的转账,因案涉纠纷发生期间,原、被告系情侣关系,根据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时间及金额,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及一般生活常理等,原告向被告的大额转账应认定为借贷,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款共计694552元(含微信支付196100元,支付宝转账20000元及银行转账130000元、被告购买奔驰车辆原告代付车款及税款共计348452元),系原告向被告出借的款项。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694552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偿还借款694552元


郭律师说法:

一、有恋爱期间的转账证明能要钱吗


只要没有借条或者合同,其他一律算经济馈赠。换言之,要是恋爱期间的转账证明可以表明,此时双方之间就该笔钱属于借贷关系的话,那么出借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借钱的一方归还这笔钱。因而,可以向对方要钱。


二、没有欠条但是有转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由此可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

郭敏娜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自201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曾在多家企业主管法务工作,执业十余年来始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