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3月11日,山西****银行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银行借款本金4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31日到2019年3月15日止,且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债款本息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债务全部到期,并提前收回贷款。并有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山西***银行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490万元以及利息1119636.82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中****虽然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的,但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规的行为,同时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未作具体说明。被告对此不认可,因此本案中即使合同却已到期,但对于原告对于利息的主张,依然未被法院支持。